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索要保护费 “80后”男子被判2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12-09-17 17:00:09


     本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宜州市安马乡的85后男子廖某洋,伙同一帮“兄弟”向他人索要保护费,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人廖某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其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2008年11月21日15时许,廖某洋伙同覃某宏、廖某长、韦某长(另案处理)等六人,携带牛角刀窜到宜州市安马乡北关村板会屯板会岭林区,威胁林场承包人韦某锋、袁某杰等四人索要保护费2万元,为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韦某锋等四人被迫无奈答应每人给1 000元,后因袁某杰身上未带钱,韦某锋等三人每人给廖某洋1000元共计3000元。廖某洋等人将敲诈所得的钱用于挥霍。

    2009年6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洋携带一把牛角刀窜到宜州市安马乡索敢村一家名为“索敢福佑烤房”的蚕茧烤房,以收“保护费”为名向“索敢福佑烤房”老板蒙某索要2000元,后蒙某被迫给廖某洋1000元。

    案发后,2011年8月29日,廖某洋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宜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让他人惧怕而给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洋犯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告人廖某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洋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部分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据此判决:被告人廖某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廖某洋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宣判后,廖某洋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廖某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行保护之名义,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廖某洋敲诈勒索数额为6000元,实际所得4000元,未得逞2000元,属部分未遂,对于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廖某洋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具有犯罪前科。

    根据廖某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日前,河池市中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被告人廖某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廖某洋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