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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妻子难怀孕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2-09-18 09:46:11
本网讯(通讯员 崔海宁)
9月17日,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原告钟某给付被告陈某经济帮助款1万元。
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于2008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7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2010年4月7日在武宁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2010年5月份被告陈某宫外孕导致输卵管阻塞,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花费了巨额治疗费用。2011年7月18日原告钟某向武宁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依法判决不予离婚。法院判决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共同生活,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再次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恋爱时间较短,缺乏慎重的了解和考虑,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其夫妻关系难以得到改善,为此,该院依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考虑到被告陈某因病治疗,身体上和伤心上都受到伤害,依法判决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1万元。 判决后,原告及时按判决履行。被告也对判决十分满意,感谢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了她自身的困难,保障了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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