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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公交站台抢夺等车人金手链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8 10:02:57
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夏开圣)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被告人易某伙同他人在公交站台抢夺女性金手链一根,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易某在宜春城区贸易广场公交车站台处遇见“木枪”、“老朱”等四人(均在逃),商议好在此抢夺作案。尔后,易某等五人趁被害人周某在上5路公交车时,将一部手机扔在地上,以捡手机为名,由被告人易某抱住被害人的右腿,其同伙趁机将被害人手腕处的一条黄金手链抢走,然后逃离现场。而被告人易某被被害人周某等人当场抓获,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抢夺的黄金手链的价值为人民币2302元。 法院另查明,2005年6月3日易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易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的辩解与本案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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