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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拜师学盗天然气被抓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8 10:07:24


     本网讯(通讯员 谷原忠)   做生意,因为不太景气,没有挣到大钱,于是想起了省钱,认朋友为“师”,学会了盗窃天然气,结果坑了“师父”还坑了自己。2012年9月17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盗窃、传授犯罪方法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6000元;被告人郝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11年4月上旬,被告人孙某租住了虎林市虎林镇一临近街道的民用住宅,经营小吃快餐店。6月初,其朋友郝某来到该餐店吃饭,被告人孙某知道其精通燃气表售后维修技术,并会盗窃开然气,于是就拜其为“师”,并免费请其吃饭、喝酒。酒足饭饱后,朋友郝某向被告人孙某口头传授了窃取天然气的技术操作流程和方法,让天然气表停止工作。传授盗窃技术后,被告人孙某虽然当即表示不会盗窃天然气之事,但是在其“师父”走后,便按照“师父”传授的方法进行了操作,从此开始窃取天然气。2012年3月19日,虎林市燃气公司执法人员对住户天然气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孙某盗窃天然气一事,并立即报警。案发当日,被告人孙某和其朋友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盗用天然气价值人民币8226.50元。案发后,其积极返赃。被告人郝某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郝某利用其掌握的燃气表售后维修技术,向他人传授窃取燃气的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归案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够自愿认罪,且其能够积极全部退赃和预缴罚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故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上述犯罪具体情节,并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法院对二被告作出双双入刑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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