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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做事三天摔残 雇主被判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12-09-18 10:28:31


     本网讯(通讯员 刘洁 张春林)   被人雇请为房子盖瓦,谁知刚做三天就摔成二级伤残。9月1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周某父子共同赔偿原告黄某损失的30%即158173.49元。

    2011年1月25日,原告黄某应被告周某雇请为其家中的三层半房子盖瓦。当时双方约定,由黄某等人为周某房屋盖瓦,以包工的形式,中餐由周某提供,工钱按10元/m 2计算。同年1月27日中午时分,黄某在楼顶盖瓦,其他人员均下楼到周某家吃饭,黄某最后一个下来,因楼梯放置很陡,当时天下小雨,下面无人扶楼梯,黄某下楼梯时,楼梯滑动,连人带梯从三、四层高掉下。经诊断,黄某颈椎无骨折脱位,颈脊髓损伤并全瘫,头部软组织挫伤,黄某的损伤为二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终生需要一人护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为被告周某的房屋盖瓦,且双方按照农村的市场行情约定了报酬计算方式,双方之间主要以提供劳务行为为主,技术含量较低,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依法认定黄某与周某之间的关系属雇佣关系。黄某作为一个农村工匠,应当知晓登高作业的危险性,却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从楼梯上掉下,致自身受到损害,与其主观上的过失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故其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周某在接受他人劳务过程中,对安全保障问题主观上不重视,客观上不积极采取安保措施,未确保登高作业人员安全下达地面,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应对黄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某与周某属父子关系,成家后,仍同住一屋共同生活,因此,事发房屋虽一直以被告周某的名义办理登记手续,但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故周某某应与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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