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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除夕之夜燃放烟花突酿悲剧
发布时间:2012-09-18 10:19:39


     本网讯(通讯员 陈奕杉)   过年放礼花只为途个喜庆吉祥,倘若烟花质量存在问题,稍不注意就会导致伤残,最终酿成血案。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受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起诉销售烟花的销售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2年1月22日,杨某随家人一同到亲戚家吃年夜饭。当晚8点左右,为了庆祝除夕,增添喜庆气氛,一亲戚拿出准备好的组合烟花进行燃放。为了确保安全,大家还在烟花周围放上水泥砖防止烟花燃放过程中倾倒炸伤人。烟花燃放结束二十分钟后,杨某与亲戚前去查看,清理燃放的烟花。正当杨某拿起烟花盒时,突然一个烟花从纸盒中冲上来,冲到杨某脸上,并在其脸上爆炸。事故发生后,杨某立即被送往河池市人民医院进行急救。经诊断,杨某所受伤为:左眼球破裂、右眼球角膜烧伤、双眼球化学烧伤、颜面部挫裂伤,伤残程度为五级伤残。

    杨某家人找到当初卖烟花的小卖部讨要说法,谁知该老板莫某却说自己的烟花是从南丹县齐兴批发部张某处批发来的,张某又把责任推到南丹县春雷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说烟花是春雷公司直接把货物送到小卖部莫某处的。杨某家人找到南丹县春雷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时,该公司老板却说:“我们的销售点只是销售烟花爆竹,而且有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再说这烟花不是我们生产的,质量问题应该找生产厂家而不是我们销售者。”杨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公道。

    本案中,销售商称自己没有责任的说法是否正确?对此,笔者认为,如果是因为烟花爆竹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燃放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销售商索赔,也可以向负有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厂家索赔。销售商承担赔偿义务的,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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