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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闪婚”夫妇分居不到半年闹离婚
发布时间:2012-09-18 10:51:09
本网讯(通讯员 章俊棋)
9月14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黄港法庭审理了一起“闪婚”夫妻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2007年4月5日,原告陈某(女)与被告宁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在不是非常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原、被告于2007年4月9日自愿经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相识仅五天便结婚,用现在的网络流行语则称为“闪婚”。原告陈某在起诉状中称,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夫妻感情冷淡,无法共同生活,因此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提出与被告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在处理本案时,认为不能因为“闪婚”就当然地认为夫妻双方没有感情基础,“闪婚”并不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标准。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与原告陈某结婚之后,虽然未生育小孩,但双方一直都在广东打工,夫妻感情基础很好,遇到问题夫妻俩人都会事先沟通好之后再共同解决,根本不像原告所述的没有感情基础,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紧接着,承办法官查清了原、被告闹离婚的原因是双方婚后生活中的琐事,偶尔因这些琐事而发生争吵,导致出现感情不和的局面。在法庭调查中,承办法官还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19日开始分居。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性,故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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