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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妇“结婚”数十年闹离婚被判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12-09-18 10:52:53


     本网讯(通讯员 梁林芳)   事实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方达到22周岁、女方达到20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自愿结婚等要件。9月17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裁定,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出生于1975年5月2日,被告谢某某出生于1968年10月1日,两人系同村人,1990年经人介绍谈婚并同居生活,1990年下半年按农村风俗办理酒席,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9月21日生育儿子谢甲,1994年2月23日生育女儿谢乙,两人均已成年。婚后至2004年两人一起到外地务工;2004年后至今两人异地务工,相互间联系较少。2012年8月9日,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不久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1991年9月21日生育儿子谢甲、1994年2月23日生育女儿谢乙。至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出生于1975年5月2日,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原告未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原、被告的事实婚姻关系依法不成立。在本案中,原、被告间没有共同财产分割,子女均已成年,不存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是一个同居关系纠纷。而同居关系是不被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随当事人的意愿开始或结束,单纯的同居关系纠纷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依法不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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