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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捣毁一地下销售假烟团伙
发布时间:2012-09-18 10:57:57
本网讯(通讯员 赵晓辉 汪国振)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多名被告人因销售假冒卷烟被判刑。
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叶某某为陈某、叶某二人在广东省中山市转运假烟,其中已销售到海拉尔区19件,价值15.7万元,另有未销售假烟价值6.6万元。 2011年9月6日,被告人薛某与妻子一起经营副食品商店期间,被告人薛某经营假烟,案发时在被告人薛某处扣押假烟价值9万元。 2011年5月9日至9月1日,被告人张某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与陈某、叶某联系通过叶某某转运或直接从快递公司收货的方式销售假烟9件,价值8.1万元。 2011年9月6日,被告人郑某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与陈某、叶某联系通过叶某某转运或直接从快递公司收货的方式销售假烟,案发时在被告人郑某处扣押正在销售的假烟共计119.8条,价值5.5万元。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张某、郑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销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而帮助陈某、叶某二人转运销售,销售金额达15.7万元,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与在逃的陈某、叶某二人系共同犯罪,其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四人从轻处罚。考虑到四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所购假烟没有大量流入社会,故综合其四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罚金缴纳等情况,对其四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薛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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