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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科男子因诈骗和盗窃“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2-09-18 14:10:10


     本网讯(通讯员 苏传清)   在经历了2年的监狱生活后,被告人许某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就再次以身试法,最终二进宫。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诈骗罪和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

    2011年1月23日,被告人许某窜到防城镇东门街某修脚堂内,将程某放在房内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盗走。

    2011年5月8日,被告人许某在钦州市金穗街某足浴店内,谎称与刘某、吴某夫妇合伙转包位于钦州市锦绣尊品的某足浴按摩店。2011年5月12日,被告人许某伪造一份转让该店的《协议》以骗取刘、吴夫妇的信任,之后以交定金等理由分三次共计骗取刘、吴夫妇现金人民币5500元。

    另查,2011年5月18日被告人许某因涉嫌诈骗,在钦州市金穗街某足浴堂被被害人发现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该处将被告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主动供述自己在其他城市的盗窃行为,是未被公安机关发觉主动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决定对其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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