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素养与本领:法院诉讼文化的“形”与“实”
作者:艾庆平 刘文会 发布时间:2012-09-18 14:47:14
公正是法律的灵魂。当事人通过诉讼活动实现法律对人们实体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被称为“结果公正”,诉讼活动自身合理性、规范性要求的目的在于保障“过程公正”的实现。法院能够在有限的司法资源约束下尽可能处理更多的诉讼案件,依法按时处理各类案件是司法效率的体现。可见,“规范与秩序、公正与效率”是整个诉讼价值体系中相互依存的两个原点,它们之间的关系深刻影响诉讼立法与诉讼实务,这也是法院诉讼文化研究的逻辑起点。
长期以来,对诉讼文化价值观的认识存在着偏误。或是将诉讼文化等同于法文化、法律文化、法制文化等话语范畴,更倾向于挖掘史料记载,探究法理用意,考量诉讼活动的历史社会学背景,忽略了诉讼文化仍旧是人类社会日常行为,有其独特的气质外貌。可以说,前者是得其“形”忘其 “意”。或是精研细究诉讼活动的程序设置,过度追求程序价值扩张,注重诉讼活动的程序性意义,后者更苛求其“为”。可见,两种取向对诉讼文化的概念和内涵有不同的认识,但都忽略了文化的创造者、承受者和受益者━作为文化主体的“人”。 文化是一个庞大繁复的概念。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创造性的转化过程”。当前法院文化建设是以我国原有司法文化为基础,通过不断吸收融合西方现代法治文明中的合理因素来演化的。与法院文化建设相关的诉讼文化子项,更关注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体现的职业素养,诉诸于参加法院诉讼活动的各个主体和各个环节之中,这是本文所要阐述的重点。因为司法并不期盼每个当事人都是天使。但是对于法官,却有较高的道德期许,至少要求法官是一个健康而理性,宽和不逾规,睿智且博学,好学不自矜,守法明断,不贪赃不枉法的“好人”。 诉讼活动在当今社会普遍意义上有刑事、民事、行政之分。基于“程序正义”的考虑,立法明确规定了三大诉讼的程序、价值、意义,相关的制度设计均围绕规范性目标严格要求司法者恪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方式。这种人为创设的行为模式符合各国司法的历史传统,又兼具考虑常识、常理、人情。谁来遵循规则,什么样的人来解释规则并按规则办事,凸显为问题的关键。 规律是“事物之间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 法院诉讼文化的建设及其发展有其内在规律性,必须正确认识、有效掌握并自觉运用法院诉讼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 一、诉讼文化的“实”:作为“文化人”的法官 今天,当事人对作为公共品的司法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盼,这考验着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人格的成熟,心性的纯良,德行的一体。被作为技艺、艺术,承载道德价值的司法,不但体现在法言法语,法槌法袍,司法礼仪之中,也展露在法官看似“听、说、读、写、思、断”为内容的司法能力,支撑“演说、谈判、撰写、讲话、评价”等语言修辞水平的,还是法官自身的文化修养。假如裁判文书文词辩难不准确,庭审中法官庭审语言逻辑错误、判后答疑中法律推理不通透,当事人除了怀疑法官本人的工作能力外,还会质疑司法公正,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法理明晰、情理通透、文理信达”再次成为法官素养的命题。优秀的法官不能犯与常识相悖,远离常理,亵渎常情的低级错误。 人是文化的产物,也是文化的创造者和受益者。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在这个意义上,法官并非是神与人之外的第三类生物,他们具有一切人类的朴素情感、直觉和理性。诉讼活动中法官的言谈举止、衣着打扮无不是学识与素养、经验和情感的体现。因此,法院诉讼文化的实在价值除了探究“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实现路径,还要研究文化主体-法官的所思所想。 一般认为,法官素养可以通过法律实践和学习培训来获得,从而提高司法审判的技巧或能力。信息化技术使受众越来越便捷的获取信息,实现资讯的实时共享。然而法官并非单一的信息经济学中施与者或被动的接受者。更多的,是思考问题的解决路径的实践者。法官在提高精深的法理修养时,有必要培养一种跨领域的人文社科宽阔视野,除了能够提升自我的文化修养外,还可以帮助法官释解精神焦虑,缓解工作压力,培养观察力,关注案件的细节,修炼缜密的法律思维,强化严谨的逻辑推理。这是法院诉讼文化的“实在”。这也与儒家经典《礼记•大学篇》中:“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的论断暗自呼应。 二、诉讼文化的“形”:作为“法律人”的法官 传统司法实践中,诉讼活动的个体主义色彩浓厚。司法和行政合一的官吏,其断案方式与现代审判程序相距甚远。往往不重视程序的规范性与正当性,非程序化现象严重,随着社会立法技术的进步,这种现象已经在现代民主国家杜绝。改革开放30年间,我国法制建设长足进步,以宪法为指导,以三大诉讼法为核心,以《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辅助的诉讼法制体系已经建全。现代司法主要的诉讼制度、诉讼原则,如审判独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辩论原则、直接言词原则、陪审制度、上诉制度、时效制度等等已经确立。根据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诉讼原则,如死刑复核制度、检察监督原则、调解原则等也在实践中运行。社会还形成一个普遍的共识是:法律是一门“人为理性”,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时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贴近实际的判断是,将法官认为是职业法律人、政治权力人、社会文化人。 “读、听、说、写、思、断”可以说是整个诉讼活动中法官的全部行为,也是诉讼文化“形”的体现。法官端坐审判法庭听讼明断的活动,在案牍劳形研习法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研读类似判决和当事人诉讼资料中,必须读明白看清楚文本。庭审和证据调查中,应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仔细听取各方传播的消息。驾驭庭审,说理讲法不凭主观臆造,能够合法合理,又符合社会人群同心同理需求的自然表达。法官的裁判文书、司法适用和法理研究文章体现法官真才实学。而文本载体和行为中的言谈举止又承载着法官的所思所想,是其职业风范的真实表现。合议庭对案件的参与、讨论、表决中,法官对于复杂案件和司法问题的判断是否准确,则各自的水平高低立显。尽管诉讼的道德化淡出,但是法官仍旧可以“人有争讼,必谕以理,启其良心,俾悟而上。” 法律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却不是来自于真空之中,它既是理性和专业化的结果,又直接来自于人们日常的社会生活。适用法律的法官等司法职业的特性更是如此。法官要适用抽象的逻辑自洽的规范体系,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与素养和相应的司法技能的训练和实践,才能成为法官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法官也是生活在广泛社会领域中的人,他要通过其职业行为更好地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一个必要前提是要认识和理解社会生活本身,这要求一个合格的法官要有丰富的人生阅历与社会经验。在英国“人们不会遇到非常年轻的法官”,而“向法官席的攀登是一个漫长而规律的进程,40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是极少见的事情”, 美国的情况差不多,据1970年的一项调查,初任法官的平均年龄为47.3岁。 也正是为此,即使一百多年过去了,美国大法官霍姆斯那句格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仍然振聋发聩。 三、“形实相符”的诉讼文化 回溯法院诉讼文化发展的历史,在割裂历史发展连续性的时代,产生的法院诉讼文化必然是畸形的,也会给社会的发展造成种种负面影响。 法院诉讼文化的核心品性,在社会责任方面,要求法官服务人民、关注大局、着眼未来,树立法官诉讼文化所服务的价值目标与精神方向。 在专业素养上,要求法官知法用法、崇法重法、弘法护法、信法爱法,这是实现法官文化价值目标与精神方向的主要依据和基础。法官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不仅包括对现行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方面知识的掌握,具有全面而熟练的各项专业技能,还需要具备厚重的法学素养。在法官的内心中崇法重法,法律至上成为社会正义守卫者的基本价值取向。法官以法律体系的价值标准、用法律制度与规范系统为依据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中的矛盾纠纷,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法律的价值。法官在守护法律价值的过程中,有勇气与各种非法行为做斗争。法官素养中精神层面最高层次的内容是相信法律的基本价值必然实现,热爱自身的法律职业,并且这种相信与热爱具有永恒的精神意义,也成为推动法院文化发展进化的主要精神动力。 法官是好学求是的学者,骨子内外严谨正气,以崇尚法律秉持正义为己任。驾驭庭审解决纠纷,最大化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当事人释法明理是法官职业的规范性要求。不管是大陆法系法官逻辑严谨、结构精巧的法律哲学思辨,还是普通法法官沿袭经验,考量历史情境作出的判决,均是在雄厚的历史、社会、现代科学与知识的浸润和影响下作出的理性合法判断。就法官的个人品格而言,除制度性的硬性约束外,还是要依靠法官的自尊心、责任感以及他们的智慧和自制力保证了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法官是应该自省自律,检视自己的内心和外在的行为,不断反思和批评其中与法律基本价值的不符之处。稳重持中,法官冷静、理性,具备超出一般人的保守稳重的性格,追求一种低调简朴的生活方式。英国著名的法律社会学者科特威尔认为,由于法官职业一般“被看作是超脱狭隘自身利益的”,所以法官在社会交往中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推进的转型时期,社会公众期望和追求由法律与司法所带来的公正尽快和高水平地实现。基于个体或集团的利益破坏公正的实现,法官群体始终存在被腐蚀的可能。因此,在法院诉讼文化和法官文化建设的过程中,首先要设置完善的制度防止腐败,维持法官群体正直的秉性培育。 (艾庆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刘文会: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
纪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