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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法院和谐执结长达十九年合伙债务纠纷
发布时间:2012-09-18 15:41:13


     本网讯(通讯员 廖毅)   2012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经过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成功和解执结一起长达十九年的合伙债务纠纷案件,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申请执行人粟某福与被执行人陈某宝、粟某林等合伙债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粟某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7月30日作出的(1993)龙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8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该案纠纷源于1988年申请人粟某福与被执行人陈某宝、粟某林等合伙开采黄金,众合伙人协商一致以申请人粟某福之名义向银行贷款3000元人民币购买机械设备等用于开采黄金。之后,由于保管不慎致使所采得的黄金丢失,故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为此,申请人粟某福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众合伙人共同清偿合伙债务。

    经法院调解,申请人粟某福与被执行人陈某宝、粟某林等合伙人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应当履行的具体时间。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一部分合伙人未按约履行义务,申请人粟某福自身法律意识和债务意识亦不足,遂至今尚欠银行本金350元,利息6654.52元。面对这起时间跨度长,债务人众多的合伙债务纠纷案,执行法官认真调卷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寻找案件突破口,在找准案件的症结后,即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和解,向其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释明法律后果,从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讲到个人的信誉和诚信。通过执行法官近两小时地耐心释法析理和说服教育,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

    至此,这起纠缠双方十九年的合伙债务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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