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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认错人“轻薄”别人妻子酿悲剧
发布时间:2012-09-18 16:23:33
本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青年男子唐某喝酒后凌晨在街头遇见一女青年,误以为是以前相识的人,做出亲热动作,受到该女青年丈夫的质问而引发冲突,结果将女青年的丈夫打伤。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9万余元。
2011年7月3日凌晨0时许,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人)酒后路过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丽影时装店时,误以为站在店门前的韦女士(系被害人孙某某之妻)是以前相识的人,趁着酒兴就上前拍打韦女士的肩膀,做出亲热动作,孙某某看见后,眼见自己的妻子受到陌生男子的“轻薄”,即上前质问唐某,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唐某与孙某某发生打斗,在打斗中孙某某被唐某打伤。 接到报案后,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河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唐某和孙某某分开,后又将二人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分别作了询问笔录,当日未对唐某采取强制措施。 2011年8月26日,唐某接到河南派出所电话联系后到该所接受调查,随后警方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被害人孙某某受伤后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左尺骨远端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下血肿。住院15天。 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法医学鉴定:孙某某左尺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其头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残疾。 案后,被告人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孙某某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及十级伤残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后,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案发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赶到现场后,将打斗中的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及时制止,并将二人带到河池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被告人唐某被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案发情况,但不属自首。由于被告人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孙某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由被告人唐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的医药费、复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408.32元,被告人唐某已付人民币12000元,尚欠人民币37408.32元。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不服,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某上诉称,其于2011年8月25日晚接到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于次日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是自首,原判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不客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作出判决。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唐某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成立,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唐某虽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及十级伤残的后果,可不给予从轻处罚,且原判已对其量刑适当。上诉人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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