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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丈夫有外遇起诉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2-09-19 09:47:11
本网讯(通讯员 胡应军)
一女子因丈夫有外遇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9月18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婚生女孩胡某某由原告抚养至年满18周岁止,被告承担抚养费人民币每月260元。支付方式: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
原告胡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3年10月30日在永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后由于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原告多次劝阻无效,被告依然与第三者保持联系,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由原告抚养婚生小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胡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对原告的诉请处于放任不理的态度,无任何挽留婚姻的诚意,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胡某要求离婚,应依法准予。原、被告婚生女孩现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孩并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主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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