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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无故离家出走逾六年遭妻子起诉
发布时间:2012-09-19 10:01:31


     本网讯(通讯员 裴玲 涂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依法判决原告白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初中毕业后双方未有联系。2001年10月,经同学撮合,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2年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4月2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郑某某。2003年9月,被告所在工作单位改制,被告因此下岗。被告下岗后,性格变得暴躁,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被告突然离家出走,一直未有联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同学关系,但双方相恋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弱;婚后不久,被告因工作不顺,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自2006年起,被告一直在外务工,偶尔与被告父母有电话联系,但从未回家看望原告及女儿,原告亦未主动与被告联系,原、被告双方均未有挽回夫妻感情的行动;另被告母亲出庭陈述,被告曾打电话回家就原告要求离婚一事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综上,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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