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谭建飞)
9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申请执行人梁夏顺利的从江西安福县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标的款17000元。申请执行人梁夏紧紧握住执行法官的手,感动的说:“太感谢你们了,我以为这钱拿不到了,正愁没钱回家过节,想不到这么快就帮我们外地农民工拿到了工资款,我终于可以提前回家过中秋节了。”
梁夏系贵州省安龙县龙广镇的一农民。2010年,赵洪生承包安福县严田镇江口村一山场,雇佣梁夏为其砍伐木材。2011年5月10日,经双方结算,赵洪生共欠梁夏工资款17000元。后经梁夏多次催问,赵洪生拒不偿付。2012年6月8日,梁夏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洪生偿还17000元工资款。2012年7月20日,经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洪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梁夏工资款17000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赵洪生仍拒不偿付工资款。2012年8月20日,梁夏向安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福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赵洪生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赵洪生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安福县人民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赵洪生的存款情况,但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告人做思想工作,向其耐心细致地宣讲了国家关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督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在强大的法律面前,赵洪生于2012年9月17日向其亲戚借钱交至法院将案件了结。法院执行人员通知申请执行人梁夏来领取。9月18日上午,申请执行人梁夏来到法院领取执行标的款。至此,安福县人民法院快速的帮农民工梁夏拿到了工资款17000元,使得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得到快速执结。梁夏拿到了拖欠的工资,心中暖洋洋的,充满了对安福法官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