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男子从外地买来毒品贩卖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9 10:10:44


     本网讯(通讯员 张保生)   勤劳才致富,贩毒无出路。2012年9月18日,江西安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当庭判处肖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谭志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曾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被告人肖伟染上吸毒。2011年上半年开始从外地买来毒品供自己吸食及贩卖他人。被告人曾明于2011年上半年开始帮吸毒人员多人多次联系肖伟购买毒品,并帮肖伟送毒品给买家及收取毒品款。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谭志结识被告人肖伟后,便多次帮肖伟送毒品给吸毒人员及收取毒品款,还三次帮肖伟到外地购买毒品到安福进行贩卖。2012年2月15日上午,谭志帮肖伟到外地买毒品,于次日凌晨3时许返回安福,并将所购毒品交给肖伟,后二人在肖伟所住居民楼被民警查获,当场从肖伟身上缴获3包晶粒状物,2粒红色圆片状物,电子称等物品。经鉴定,3包晶体粒状物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计25.02克,2粒红色圆片状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净重共计0.17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伟、谭志、曾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伟在进行毒品交易中,被告人谭志、曾明积极帮其送达和收取毒品款,被告人谭志还帮其购买毒品,构成共同犯罪。作用虽相对较小,但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归案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随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