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章俊棋)
罗某买到“假烟”退货不成,被店主梁某砍成轻伤。后因协商赔偿未果,罗某诉至法院,提出要求梁某赔偿138158.49元。9月18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罗某76681.08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在被告梁某商行购买了两包软盒中华香烟,拆开后认为肯定是“假烟”,故到被告处要求退货。被告见烟已被拆开,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发生争吵。原告用店内凳子、货物朝被告打去,被好友胡某制止并将其劝退到商行门口。原告不服气,遂返回被告店内,并将店内货物推到地上。被告见状,便拿手机打电话,原告不让,被告即退至厨房打电话,原告即拿着酒瓶追过去,并用酒瓶砸向被告,被告即从厨房的刀架上拿起一把菜刀朝原告左手连砍二刀。尔后,被告用电话向110报警投案。经修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伤甲级,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买卖香烟,发生争执,并进而导致相互用酒瓶、菜刀互殴的事实清楚,对此予以认定。被告持菜刀砍伤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应对原告因此受到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拆开香烟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退货,并用凳子、货物等砸打被告,且在被人劝退后,再次追到被告的店内橱房用酒瓶砸打被告,导致被告持菜刀砍伤原告,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及伤害后果严重程度的加重存在明显过错,原告亦应自负相应责任,并减轻被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法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为79681.08元,抵扣被告已赔付的3000元,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等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