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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异姓兄弟做生意因账目不清对薄公堂
发布时间:2012-09-19 14:10:56
本网讯(通讯员 谭金玉)
三同乡异姓兄弟,从小一起长大,感情浓厚,三人商量合伙经营木材生意,后因账目不清而对薄公堂。
2010年4月,原告某与被告黄某、兰某合伙做木材生意,三人约定由莫某管钱、管账,黄某负责跑外围,兰某负责工人砍山及开支。黄某出本金12000元,兰某出本金42000元,莫某出本金40000元。 合伙关系持续一年多以后,原告莫某认为黄某从合伙财产中拿出13000元去办证而没有办到证也未退还,还有平时的一些预支没有用完也没有退还,其他很多账目也不清。原告莫某疑被告黄某、兰某从合伙财产中拿钱去做其它生意而不让其参与,遂莫某诉至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要求与二被告解除口头合伙协议,并退还合伙共同财产164795元。 目前因三人收支及对外债务计算不清,需要原、被告双方进一步提供证据以清算,尚未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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