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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结伙流窜飞车抢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9 11:13:32
本网讯(通讯员 连萍 郑婉)
四名外省男子结伙在江西境内15个市、县(区)飞车抢夺,数额特别巨大。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这起抢夺案,对被告人谭某某、谢某某、谭某、刘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五年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2万元、1.5万元、1.5万元、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谢某某、谭某、刘某均系湖南省桂阳县农民。四被告人伙同谢某(已批捕)、谢某军(在逃)在2011年3月至7月期间,多次结伙从湖南省郴州市窜至江西省境内的莲花县、萍乡市、宜春市、高安市、新余市、丰城市、鹰潭市、吉安市、进贤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安福县、东乡县等地骑摩托车寻找、发现、靠近抢夺目标,以飞车抢夺的方式夺取他人的金项链、挎包等财物,共作案28起,其中,谭某某参与抢夺22次,金额143784元;谢某某参与抢夺20次,金额122514元;谭某参与抢夺8次,金额46020元;刘某参与抢夺6次,金额53565元。 2011年7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谢某某所骑的摩托车因没有牌照,被莲花县公安机关盘问后,供述了本案抢夺的事实,为此公安机关扣押了谭某某、谢某某、谢某的部分赃物及作案工具。在本案审理中,刘某的家属退赔赃款2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谢某某、谭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乖人不备飞车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某、谭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有14次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余6次因其他同案人未归案,不宜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谭某某、谢某某在接受盘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谭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系坦白,对自首、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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