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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假扮爷孙进行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9 14:02:59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吴昀懋)   二名男子利用他人急于购买林木的心理,假扮爷孙俩将他人的两处杉木林说成自家的林木,以此诈骗他人钱财,为此“爷孙俩”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1年5月中旬,被告人廖某窜到被告人蒙某家,与蒙某密谋,二被告人假扮成爷孙,以出卖青山林木为诱饵进行诈骗。同年5月28日,二被告人故意隐瞒事实,用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兼爱乡大竹村附近的两处坡岭别人的杉树林,谎称是自已的杉树林用来出卖,骗取被害人罗某、蒙某等二人购买杉树林的定金10000元。后被告人廖某分得赃款9700元,被告人蒙某分得赃款300元。

    另查明,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廖某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兼爱乡顶新村廖某吉家,后趁其外出之机,窜进卧室将其存放在床铺下面的现金1000元盗走。

    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廖某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兼爱乡大竹村附近地名叫“纳近”的地方,发现被害人廖某仕放养的一匹公马,趁无人之机,将马盗走。次日中午被告人廖某以1050元的价格将马卖给兼爱乡顶新村的被告人廖某艺。被告人廖某艺明知该马是偷来的,图便宜收购了该匹马。经鉴定,被盗马匹价值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蒙某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廖某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某艺明知是犯罪所得,贪图便宜,为犯罪分子收购赃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蒙某犯诈骗罪,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廖某艺犯掩饰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艺在案发后已将赃物归还失主,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廖某艺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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