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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期间出事故 车主起诉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19 14:58:37
本网讯(通讯员 安萌)
姜女士委托汽车服务中心修车,车辆维修期间,该车辆在修理厂外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姜女士以汽车服务中心将其车辆损坏为由,要求该公司赔偿其修车款106148元、交通费2850元、误工损失费2000元、车辆贬值损失26 0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姜女士起诉称,2012年2月18日,其委托汽车服务中心修车,但该中心员工在此期间私自将车辆驾驶出修理厂,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车辆严重受损,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汽车服务中心赔偿上述损失。 汽车服务中心辩称,姜女士的车辆已经使用了13年,因油路不畅进行维修,为了对客户负责,其工作人员进行试车时与第三方发生事故,该事故无法预料。且事发后汽车服务中心及时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第三方车主的保险公司已赔偿了2万元的修车款。目前此款在汽车服务中心,因姜女士不同意继续修车,并要求赔偿一辆新德系车辆,这与当初和保险公司商量修车的内容相违背,延误了修车时间。因此,汽车保险公司不同意姜女士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几经周折后,双方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汽车服务中心赔偿姜女士人民币4万元,该车辆归汽车服务中心所有,姜女士需办理该车辆的报废手续。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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