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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里审纠纷 村民齐赞真便民
发布时间:2012-09-20 09:56:11


     本网讯(通讯员 汤再丹)   2012年9月16日,云南永平县水泄乡格外热闹,村民们早早就赶到村委会会议室,原来是永平县人民法院在此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近两个小时的庭审,村民们听得十分认真。庭审过后,村民们都说长“见识”了,既了解了法院是怎么审案的,也学到了不少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他们希望法院以后能多到村里开展类似活动。这是永平法院启动“阳光司法工程”活动,把审判法庭搬到农村、社区、学校等,走进农家院落和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办案活动的又一个场景。

    “砰!”“现在开庭!”,中午12点整,随着法官的一声槌响,原告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巡回法庭正式开庭。这个案件案情并不复杂,2011年11月28日,原告桑某某驾驶其二轮摩托车由狮子窝村往乐把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狮子窝线K20+800米处时,与相向行驶由被告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被告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永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后,原告桑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共支付医疗费用10万余元,原告伤残鉴定等级为八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用3万元。因双方未就治疗费用等达成一致,原告桑某某便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173966.95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计算,判决由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桑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6983.48元。

    当天,法官在公开审理案件的同时,在休庭期间,法官们结合审理过程中就本案适用的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了以案释法法制宣传。“现场旁听机动车事故纠纷案件让我感觉受益匪浅。”作为旁听者,村民们深刻意识到违规驾驶的严重后果以及给双方家庭带来的不幸,“不管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礼让为先,否则一个小事故也会造成大损失。”参加旁听的一村民观庭审后如是说。同时,村民们也对庭审下基层给予好评,“既方便当事人,又能及时妥善处理纠纷,还能使旁听群众受益,这是一种值得肯定的便民举措。”

    摩托是农村最普遍的交通工具,加上村庄道路弯多坡陡,行车安全尤为重要,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走进农村公开开庭审理不仅在于审理案件,同时也有利于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辐射式宣传教育效果。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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