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汤再丹)
云南永平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意识,注重通过调解达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近日,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又在永平法院法官的主持下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对承办法官所做的大量工作均表示感谢和满意。
2012年6月30日,被告杨某某的女朋友何某某的妹妹打电话告知何某某,称原告字某某与其通话时说被告及其女朋友的“坏话”。7月1日12时许,被告把原告叫出大门外,在原告家大门外与原告对质,被告在气愤之时用拳头殴打了原告右太阳穴部位。原告于当日到永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和医治,医院诊断:头部挫伤。原告在永平县人民医院医治三天,支出医疗费835.84元。7月14日,双方经永平县公安局厂街派出所调解,因原、被告对赔偿数额意见分歧,未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字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杨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承办该案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虽发生较大的纠纷,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毕竟大家是朋友,应该悉心调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人情的基础上,利用乡情、友情感化被告,从法理、情理的角度,一方面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朋友之间要多一点谅解与宽容,尽可能化干戈为玉帛。最后被告杨某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朋友之间有纠纷应该心平气和的解决,打人有过错,并向原告真诚致歉,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00元。原告也表示愿意接受,既往不咎,今后朋友之间要好好相处。一起因琐事引起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