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裴玲 吴文玮)
雇员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而向雇主主张责任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近日,江西横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丁某、余某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1000元。
2011年3月16日,原告在两被告经营的KTV处工作,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打扫卫生、烧开水、买菜、烧饭。2012年1月29日下午7时,原告手提开水从四楼下三楼时不慎摔伤,医院诊断为右脚踝关节扭伤,需在家休养。同年2月11日,被告称生意繁忙需原告上班,故原告带伤工作至2012年2月26日止。2012年2月27日,原告病情未好转,到横峰县人民医院就医,初步诊断为骨折。2012年4月,原告到上饶、上海、北京等医疗机构就诊,经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确诊为:右外踝撕脱性骨折。原告伤情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伤残十级。原告多次与被告协议赔偿事宜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从事其工作内容过程中受伤,未有过错,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表示,要求原告上班,是原告自行同意的,且原告受伤期间上班,两被告支付了双倍的工资给原告做为补偿;两被告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是原告做为成年人,对自己的病情应有一定的认识,因其自身认识不足而导致加重的后果,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认为自身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家休息期间,两被告多次打电话要求原告上班,原告纠缠不过才被迫上班的;双倍工资是两被告根据原告的工作量而支付的,与原告本身的伤情无关。本案经法官的多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