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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受雇割石板受伤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2-09-20 10:29:54


     本网讯(通讯员 章俊棋)   余某受雇于何某开办的石板厂,从事割石板工作,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及设备防护措施不到位,致使其在工作时被车床致伤。因未就赔偿达成协议,余某诉至法院,提出要求何某赔偿41109.57元的诉讼请求。9月19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何某赔偿原告余某38073.8元。

    庭审中,被告何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其不是被告的雇工。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受雇于被告何某开办石板厂做工,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碾压右手食、中、环、小指,食指、中指近节指骨骨折。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入修水向阳骨科医院治疗,花费治疗费4824.66元。对该治疗费,原告表示该费用系被告何某所付,但被告何某否定其已支付原告治疗费的事实。原告的伤情后经修水方园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原告提供其在修水向阳骨科医院住院手术前《麻醉术前谈话/操作协议书》,证明被告何某在该操作协议书上以病人家属和单位负责人的名义签字。对该证据,被告何某辩称其没有送原告去医院也没有有该协议上签字,并口头申请对该协议书上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书面申请书和交纳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余某在受雇于被告何某为其提供劳务时受伤的事实清楚,所以被告何某应对原告余某的损害负相的赔偿责任。该院依法确定原告的损失为38073.8元,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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