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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起诉丈夫施家暴因证据不足遭驳
发布时间:2012-09-20 10:36:47


     本网讯(通讯员 贺王文君)   2012年9月19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不准许原告任某与被告钟某离婚。

    原、被告于1998年自由恋爱相识,2000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生6月婚生女儿钟某。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至2001年10月分开生活。2006年1月,经医院确诊,被告患有骶尾骨巨细胞瘤后,其分别在上海多家医院手术治疗。被告住院期间,原告一直积极献血并动员其他亲朋好友为被告献血。2009年8月被告病情好转出院后,其一直在家休养。2011年4月,原、被告因原告弟弟就餐大伙交纳伙食费问题争吵后,原告便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分开之后还互相有联系,但是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回家都被拒绝。现原告以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离婚。

    原告诉称,被告脾气就一直不好,患病前就经常打骂原告与女儿,患病之后就更加变本加厉,经常无端找各种琐事与原告吵架并暴力殴打原告与女儿,原告也是因为这个原因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的,所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从未打过架,原告只是听信他人挑唆认为被告患的是无药可救的病,才提出离婚。原告离家居住是为了家庭生计。遂认为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了12年之久,已建立了起深厚的夫妻感情。期间,因被告患病,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相互谅解和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当,不应支持。且原告称被告经常暴力殴打原告与女儿,无事实证据证明。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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