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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人打伤他人其监护人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09-20 11:03:19


     本网讯(通讯员 陈永明)   精神病患者打伤他人,监护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9月1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精神病患者伤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该精神病患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人各类费用4810元。

    被告何某今年38岁,未婚,母亲已去世,一直跟随父亲生活。曾因患精神疾病曾被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后因其家庭经济条件不好,治疗一段时间后未再进行治疗。2012年6月6日,原告朱小根到田里干活,中午在树荫下睡觉时,被被告何某用木棍击打腿部数下,导致原告右小腿粉碎性骨折。经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903.1元。事发后原告朱小根未得到分文赔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的父亲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何某属于精神病人,在病发时将原告打伤,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何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属无行为能力人,应依法由其监护人,即其父亲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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