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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办喜事出言不逊打伤叔叔
发布时间:2012-09-20 11:06:12


     本网讯(通讯员 王成林 蒋敏)   家里办喜事本是一件非常高兴的事情,但是年过六旬的叔叔却和小自己12岁的侄子因此发生了肢体冲突而受伤,叔叔周大光将侄子周玉军告至法院。2012年9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判决侄子赔偿叔叔5434元。

    62岁的周大光与50岁的周玉军本是叔侄关系,因为同住一个村子,平时经常走动,关系非常融洽。2011年4月,周大光的大哥(周玉军的大伯)家里办喜事,一家人欢欢喜喜聚在一起商量着婚礼事宜。婚礼前一天中午,因为多喝了点酒,周玉军带着一身酒气,帮忙时说话前言不搭后语。周大光看不惯,就说了他:大军,你这是做什么,咱自己家人办喜事,你可别让人看笑话。周玉军听后一脸不高兴,但也没说什么。晚上,周大光边喝酒边想中午的事情,越想越不放心,怕喜事当天周玉军闹出乱子。于是,周大光前去周玉军家想告诫他不要生事。来到周玉军家门口,刚好看到周玉军醉醺醺的要出门,周大光更是气不打一处来,把中午的事情拿出来教训周玉军。本来是给亲戚帮忙做好事的,竟被叔叔这样训诫,年纪也不小的周玉军憋了一肚子气一下子就爆发出来。两人由争吵逐渐演变为动手,撕扯中周大光被摔倒在地造成头部受伤。当天晚上,周玉军的妻子把周大光送至医院,并陪护周大光一夜。经诊断周大光为“颈软,枕部头皮裂伤”,头部被缝合3针。因为双方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4月25日,周大光将侄子诉至法院,要求侄子周玉军赔偿人民币952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 “尊卑有序、辈份有别”的传统伦理及中华民族尊老之传统,被告作为轻于原告12岁的亲侄子,即使叔叔有错也不应该对叔叔大打出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均因自己的亲戚家办喜事而发生了该次事件,从风俗情理方面考虑双方当时均应保持冷静态度避免发生这样的事件,但原、被告双方还是发生了该次事件实属不应该,原、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被告周玉军应承担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原告周大光应承担本次事件的次要责任。故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周玉军赔付原告周大光5434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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