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徐双桂 张丽)
结婚酒席喝酒惹是非,哥为弟“报仇”带人去殴打“仇人”。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人李某、李飞某、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9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的弟弟在温汤镇喝结婚酒时,与同村村民被害乐某的哥哥发生口角,被害人用石头砸被告人李某弟弟的头部。被告人李某得知弟弟被打后,邀集被告人李飞某、谢某骑摩托车去找被害人。三被告人来到被害人的哥哥家,未找到被害人,随后,三被告人在一村民家门口找到被害人,并随手捡起木板、石头等对被害人进行追击,并对其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右侧第八、九肋骨骨折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甲级。案发后,三被告人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共赔偿被害人现金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可适当减少三被告人的刑罚量。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