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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局在民房上架设10千伏高压线路被判拆除
发布时间:2012-09-20 11:51:01


     本网讯(通讯员 张智涛)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河南省民权法院日前充分运用这一原则指导执行实践,成功化解一起执行上访案。

    樊荣、张友杰、张反帝申请执行民权县供电局侵权案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2009)商民终字第728号判决书,判决民权县供电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樊某、张某杰、张某帝所有的房屋上架设的10千伏高压线路予以拆除(改建线路,避开三上诉人所有的房屋达到国家标准)。

    该案立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民权供电局断电保留电线作为拉线使用,改为地下高压电缆通电,同时赔偿申请人8000元迟延履行金。但好景不长,民权县供电局又在原线路远离申请人一侧的三根线上通上了电,申请人随即要求恢复执行。

    由于判决书行文不严谨,导致双方在是否“达到国家标准”上发生分歧并引起当事人赴省市上访。民权县供电局辩称:已经按照判决书要求将没有达标的线路改进了,并且通电的线路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案例实施细则》中所要求的与建筑物最小垂直距离高3米、水平距离1.25米的安全要求。而申请人认为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10千伏应为5米的规定。

  该案的特殊性引起了院领导的高度关注,经多次汇报研究,结合中院及本院现场勘查的情况,认为该线路不存在必须跨越房屋的特殊情况,从有利于申请人生活角度出发,安全距离标准应当按照一般地区标准来确定,从而巧妙地突破了执行障碍,使这起长达两年半的案件得到顺利执行。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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