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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不遵守离婚协议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20 15:32:49
本网讯(通讯员 韦明辉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一男子与妻子协议离婚,离婚后不遵守双方的协议约定,遭前妻起诉。
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1990年,原、被告生育有一婚生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双方就协议离婚和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于2011年1月到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一、原、被告原有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全面的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家中现有的现金、家用电器、家具等其他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和使用;原、被告原有的大货车一辆归被告所有。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46000元,其中21000元债权归原告所有,其余25000元债权归被告所有。原、被告离婚后,被告李某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原告所有和使用,并宣称自己想带谁回来住就回来。原告曹某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造成了其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某将房屋交予原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及答辩状。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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