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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坟祭拜不慎引火烧山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2-09-20 11:22:32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清明扫墓不注意防火,不仅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而且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广西一男子在清明扫墓时,因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到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柳江村平依屯耙头山扫墓,用打火机点燃坟山旁的枯草,因火势失控,大火烧毁了港南区瓦塘乡柳江村1林班19、20小班的林木。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林地过火面积为116.4亩(7.76公顷),被烧林木面积71.4亩,被烧林木树种为马尾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大量林地被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所犯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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