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静)
女子5岁做了童养媳,与丈夫性格不合,33年后诉离获准。9月19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1979年,原告黄某的父母把黄某送给了被告陈某的父母收养作为童养媳,当年黄某年仅5岁。黄某从懂事起就开始做家务和田间活,小学就辍学回家,自小与陈某关系不是很好,对陈某感情平淡。1990年1月,年仅16岁的黄某被养父母安排与陈某按照农村习俗办了结婚酒席。虽然与陈某从小一起长大,但是鉴于陈某自小好吃懒做的性格,黄某不愿意嫁给陈某,迫于童养媳身份与养父母的养育恩情嫁给了陈某,所以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小事吵架甚至打架。1992年8月,双方生育了儿子陈小某,但是夫妻感情并未好转。陈小某出生以来,陈某不顾家,一直都是黄某赚钱养家,陈小某18岁就出外打工。双方因为打架多次经村委会调解未果,为了陈小某能在一个完整的家庭长大,黄某未提出要与陈某离婚。2008年11月,陈某出外打工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四年之久,念于陈小某也长大成年了,黄某故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是在1990年按农村风俗习惯结了婚,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而且黄某与陈某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应按事实婚姻处理。虽然原、被告结婚二十二年之久,但是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架,多次经村委会调解也未能和好,且被告从2008年开始就外出打工,与原告长期分居至今,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