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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疏忽大意钱汇给陌生人 为维权跨省起诉
发布时间:2012-09-20 16:27:22
本网讯(通讯员 周务光 黎春艳)
2012年7月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覃塘区人民法院繁忙而有序的立案大厅里,胡法官正在接待一位从浙江临安市远道而来的张女士。
胡法官微笑着请该女士坐下,开始认真、细致地对张女士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立案审查。胡法官问张女士:“请问你可以提供被告黄某的联系方式吗?”张女士的回答令胡法官愣了,她说:“我与被告黄某既不相识亦素未谋面。”胡法官再询问:“既然这样,为啥还要把素不相识的黄某告上法庭?”张女士一脸窘相,嗫嚅着说:“我也不想千里迢迢从浙江来到这里打官司,但因为我自己的疏忽、失误,在运用ATM自助银行设备办理金融转账业务时,把20000元钱转到了与浙江有着千里之隔的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蒙公乡黄某的账号了,与银行方多次协商也未能解决问题,我不得不运用法律的武器要回本属于我自己的钱。” 胡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该女士的起诉进行了审查后,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阶段,主办法官千方百计联系到了被告黄某,黄某主张:因为是原告张女士自己失误把钱打到其账号的,与其无关,其无端端就成了被告,而且张女士在发现转账错误后立马向所在金融机构申请冻结了该笔款项20000元,该笔款项至今还在其账号,自己分文未动,其是不会出庭应诉的,由法院依法处理。而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某支行对原告张女士要求其直接从被告黄某账号上划拨20000元至原告的账号的请求,因为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之规定,予以了回绝,但其表示司法机关出具相关手续后,其可以协助司法机关对该笔款项20000元进行划拨。 2012年9月中旬,该不当得利案件在覃塘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1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临安市支行ATM办理银行转账业务时,误将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20000元转账至被告黄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某支行开设的帐户上,交易成功后,原告张女士才发现转账错误,立马申请该金融机构冻结了被告黄某账户上的20000元存款。法院认为,原、被告互不相识,素未谋面,也没有其他经济上、生意上的来往。原告张女士由于自己操作失误,在ATM(自动取款机)上错将20000元通过转账的形式转账到被告黄某的存款账户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依法予以支持。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某支行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由被告黄某返还20000元给原告张女士的判决。 ATM是金融电子化的产物,其诞生与应用既提高了金融机构业务处理的效率,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便捷、快速、自主的理财方式,使得广大群众不用携带现金就可以轻松转账。但在享受ATM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亦需要小心、谨慎对待,否则,因操作不当,会造成失之毫厘,差以千里的严重后果,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最终不得不运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的失误挽回损失。法官再次呼吁人们运用ATM自助银行设备办理金融业务需谨慎,但愿如本案张女士般为维权而辗转奔波千里之外打官司的事件不再发生。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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