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聂华军)
经过30多次通话6次面对面调解,一起诉讼标的为65万元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终于在江西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尘埃落定。9月10日,经法官悉心调解,原告汤某与被告丁某、黄某等人达成协议,由被告丁某、黄某一次性赔偿原告7万元。
2011年9月30日上午9时许,原告汤某受丁某、黄某等人雇佣,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运输货物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遇前方交通阻塞,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停车,撞上停在前方快车道内的一辆重型厢式半挂车,造成原告左下肢自肘关节处缺失的交通事故。经过医院救治,原告最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咸宁大队认定汤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2月21日,汤某向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黄某等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辅助器适配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56837.91元。被告丁某、黄某等人以原告汤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被告方不存在过错为由拒付任何费用。
考虑到原告因车祸惨失左手、多次向法官流露出轻生的念头,承办法官决定尽快调解、稳妥结案。为此,承办法官联合当地综治办的领导,主动深入到当事人家中,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调解,并动员各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以及村长一起做思想工作。同时,法官又积极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促使保险公司迅速支付了赔偿款8万元交给原告,缓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经过30多次通话6次面对面调解,被告丁某、黄某等人同意再行赔偿7万元,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案件也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