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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起纠纷 释法明理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2-09-21 09:46:57


     本网讯(通讯员 周维云)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因转让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谅解中化解了矛盾。

    1982年农村土地承包时,原告家五人以孙某为户主共同承包集体土地8.4亩。2000年原告丈夫及公爹先后病故,原告文某及长子等全户迁于四川省宁南县葫芦口镇支噜村居住。被告刘某则主动向原告文某及长子提出要求将承包地原告房门口一宗0.5亩,新干子一宗2.8亩,合计3.3亩无偿暂借给被告耕种,原告及家人就将地拿给被告耕种。2008年统一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由于原承包户主孙良聪死亡,将其经营权人户主改填为原告文某,承包人口及面积均未变。被告取得原告文某的承包地后,在原告地上建房居住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因故产生矛盾后,则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承包地3.3亩,被告则以原告当时说过将承包地拿给被告长期耕种,才修建房屋,现在房屋已经修建好了,没有土地耕种如何生活,则拒绝归还。

    法院在主持调解中,向双方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经耐心细致的做双方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清楚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明白了法官的调解用意后,双方愿意作出让步,化干戈为玉帛。

    最后双方自愿达成“由被告刘某归还原告文某白鹤滩镇咪吐村罗家岩一社新干子土地2.8亩;原告文某在国家政策未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整前继续将白鹤滩镇咪吐村罗家岩一社房门口土地0.5亩转包给被告刘某耕种,并由被告刘某每年给付原告文某转包费200元。”的协议。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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