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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干活受伤致残 法官调解雇主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21 09:52:06
本网讯(通讯员 王长平 邱建军)
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对雇工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9月19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雇员受害纠纷,雇主徐某赔偿雇工薛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万元。
原告薛某受雇在被告徐某的木材加工厂务工。2012年1月4日,原告薛某在木材加工时,其左手被电锯锯伤。事发后,薛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中、环指近指间关节处部分骨质缺损,关节囊破裂,韧带断裂,固有神经断裂。住院期间,薛某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合计共4.05万元。后经司法鉴定,薛某构成十级伤残。薛某认为自己在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雇主徐某某应支付自己的损失。便向徐某提出赔偿请求,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4.2万余元。 被告徐某辩称,薛某不是电锯操作工,是其自己在收拾烤干的手套时,被电锯锯伤的,其自身未注意安全,自身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部分责任。 承办法官受案后,认真分析了纠纷起因和争议焦点后,有的放矢,从法、情、理入手,做起当事人调解工作。一方面从被告徐某入手,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薛某受雇于其从事木材加工工作,双方成立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法官同时告诉徐某,应对薛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使被告徐某明白到自己的行为不但于法无据,于理也不合,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对其不利。另一方面,通过与原告沟通,告知其在以后的工作中自身应注意安全。 最终,经过法官释法和调处,被告承认了错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徐某五日内一次性将赔偿款3.6万元支付给原告薛某。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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