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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相识十天闪婚半月后离婚
发布时间:2012-09-21 09:57:36
本网讯(通讯员 刘洁 张春林)
经人介绍相识十天就登记结婚,然后由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9月2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2012年元月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此后不到十天,双方于2012年2月4日到新干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至今双方均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且被告与原告父母之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2012年3月,原、被告商量离婚事宜,后被告说要回娘家探亲,自此与原告再无联系。为此,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登记仅十天左右,相互了解的时间极短,毫无感情基础,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又因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原、被告及其亲属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等矛盾,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予以准许。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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