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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找人冒充丈夫签字借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21 14:36:51
本网讯(通讯员 黄安 万淑红)
女子找了一男子冒充丈夫共同向他人借款,并均在借条上签名,还用房产证作抵押。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女子与其丈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出借人三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010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一平(女,又名张一萍)因资金周转需要,便向朋友李爱莲(女,即原告)借款,李爱莲提出须张一平夫妻同时出具借条,并用房产作抵押。当天,张一平便带了一男子冒充其丈夫刘忠昌,向李爱莲借了3万元,并用房产证(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刘忠昌)抵押,两人都在借条上签名(张一平签了张一萍,冒充人签了刘忠昌的名字),借期为一年,月息为三分。而这一切,刘忠昌并不知情。借款到期后,张一平经多次催取,均未还款。李爱莲一怒之下将张一平及其丈夫刘忠昌一同告上法庭。 法庭上,刘忠昌表示,其未曾向原告借款,也未向原告出具过借条,借条是无效的。同时,借条上借款人签名是张一平,而自己妻子叫张一萍,因此他和妻子都不是本案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张一平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经依法调取张一平的户口簿、婚生女儿的出生证等材料,证实张一萍即张一平,是本案的真正债务人,被告人刘忠昌与张一平系合法夫妻,都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一平向原告李爱莲借款有借条为证,应予认定。因被告人张一平与刘忠昌系夫妻关系,张一平以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忠昌的房产证抵押向原告李爱莲借款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该笔债务应认定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被告刘忠昌辩称本案被告张一平并非其妻子张一萍,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刘忠昌不服该判决,向上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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