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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亩土地权属起纠纷 火烧他人地上树苗须赔
发布时间:2012-09-21 15:29:15


     本网讯(通讯员 陈少杰)   按照法律规定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改变其原状,可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更新乡上景村的马艳和韦春却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各自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处理,结果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

     2012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更新乡上景村的马艳到法院起诉称,其种植的杉木苗被同村的韦春纵火烧毁,请求法院判令韦春赔偿其损失。

    经审理查明,马艳和韦春由于历史原因,在坡降(地名)上有一块面积约2亩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2011年林改在即,马艳认为遵循“谁种谁有”的原则,只要在该地种上木苗,该地以后就属于自己的了,于是在林改前抢先到该地上去种杉木苗。马艳种杉木苗时曾受到韦春的阻止,可马艳依旧坚持种植。2012年3月,韦春放火烧毁了马艳种植的杉木苗,并在该地种上了油茶树苗。事后马艳找村干帮助协调解决,后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即韦春赔偿马艳的杉木苗损失费1600元,该争议地权属归韦春所有,并约定在一个月内韦春必须支付清楚该赔偿费。可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韦春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向马艳支付该赔偿款。马艳非常愤怒,认为那时自己已经作出让步,把该地的使用权属都送给韦春了,如今韦春还不想支付约定的赔偿费,于是欲烧毁韦春的油茶苗,把该地要回。村干获悉后,便对马艳进行阻止,并建议其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韦春按约定支付其损失费,于是马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多次主持双方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即韦春当日支付1500元给马艳。至此,可能引发循环纠纷的案件得到了了结。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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