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男子以开房为名偷盗宾馆内电脑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1 09:28:38
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孙丰堂)
男子以住宿为名到宾馆开房,真正目的却是盗窃房内的电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2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因手头缺钱,遂想偷东西换钱用。该日下午,陈某来到宜春城区高士北路某宾馆,花70元开了一间电脑房。次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陈某将房间内的TCL牌液晶电视、台式电脑主机及键盘拆下用床单包好,偷出宾馆。后陈某行至杨山民居小区后时被行人发现,遂将所盗物品丢弃逃离。同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被失主发现报案,公安人员将陈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赃物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72元。 法院还查明,2006年2月9日陈某因犯盗窃罪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11年5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