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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贩卖毒品“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2-09-21 09:32:04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一中年妇女因犯贩卖毒品罪两次进班房,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落得了“三进宫”的下场。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潘某在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江北路其本人住宅,将十二小包净重0.55克的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苏某。2012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潘某又在其住宅将五小包净重0.2克的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宁某。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患有严重疾病,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另查明,潘某出生于1958年3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8月2日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08年3月5日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二次,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潘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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