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林辉辉 李晶晶)
被告人孙某是德安县某建筑材料门市部的经营者,2011年12月10日,其通过本门市部的POS机帮助他人套现11.65万元,致使银行遭受经济损失11.65万元,被江西德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拘役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与其哥哥孙某某在德安县共同经营一家建筑材料门市部,并以孙某某的名义从德安县农业银行申办了一台POS机,与该POS机一起开办的信用卡一并由被告人孙某保管和使用。2011年12月10日,德安县华盛医材料有限公司的洪某以公司进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要求被告人孙某帮忙在其POS机上刷卡套现。被告人孙某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帮助洪某用其农行信用卡在POS机上透支人民币11.65万元,然后将钱转账到洪某的农行卡上,并收取了洪某50元的手续费。后洪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德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导致德安县农业银行对其所透支的款项无法收回而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1.6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转账支付现金,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人民币11.65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