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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发布时间:2012-09-21 16:35:28


     本网讯(通讯员 陈兴安 帅云)   送达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之一。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因无法确定被告胡某的送达地址,法院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湖南某纸业公司的起诉。

    原告湖南某纸业公司起诉称,2011年12月27日,原告因受被告胁迫,向被告出具了15万元的欠条一份,但该欠条系在原告受到被告胁迫,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出具的,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上述欠条无效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院受理后按原告诉状上的被告住址未找到被告,此后原告又提供了被告的其他住址,但在该住所仍未联系到被告,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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