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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次抢劫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获死刑
发布时间:2012-09-21 16:38:45
本网讯(通讯员 吴小海)
2012年9月21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被告人刘世旅犯抢劫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中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世旅执行死刑。
2007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刘世旅与同案被告人罗奕鹏(已判刑)共谋抢劫,二人驾驶摩托车跟踪驾摩托车出游的被害人邹某某(男,残年18岁)、罗某某(女,时年18岁)来到桂平市南木镇皮塘水库路段,将邹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拦停,持牛角刀威胁邹某某、罗某某交出钱物。邹某某将现金100元及中电牌手机交给罗奕鹏。刘世旅、罗奕鹏继续威胁邹某某交出摩托车,被邹某某拒绝后,刘世旅欲将罗某某推进皮塘水库。邹某某反抗并与刘世旅、罗奕鹏厮打。罗奕鹏持牛角刀朝邹某某头部连砸数下,刘世旅持牛角刀朝邹某某的左右大腿分别捅刺一刀,劫取邹某某的先锋牌摩托车(价值1103元)后逃离现场。邹某某因右股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刘世旅、罗奕鹏将劫得的摩托车、手机销赃,共得款680元。此外,2007年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刘世旅和罗奕鹏、罗世雄(在逃)来到桂平市城区滨江公园,持刀威胁在此游玩的被害人全某某(男,时年 28岁)、曾某某(女,时年22岁),劫得飞狐牌摩托车1辆(价值788元)、现金1210元、小灵通2部。罗世雄还持刀割破全健林颈部,致其轻伤。刘世旅等三人将全某某、曾某某捆绑后逃离现场。刘世旅将劫得的摩托车销赃,得款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世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刘世旅参与预谋,积极实施抢劫行为,持刀捅刺被害人邹某某致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世旅伙同他人抢劫两次,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世旅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刘世旅犯抢劫罪一案,贵港中院于2009年12月10日以(2008 )贵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世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世旅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10月17日以(2010)桂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核,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刑二终字第78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世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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