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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法官深入基层 现场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2-09-24 11:34:30


     本网讯(通讯员 蔡井福)   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了一起民事案件。2012年3月14日,原告胡某与被告鲍某签订了柜台制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定作39节柜台,每节柜台定价1100元,总价款4.95万元,自合同签订后3日内原告预付2万元,余款待柜台交付并经原告确认合格安装摆放30日内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2万元。在被告处制作15节柜台,交付原告5节柜台后,原告以被告交付的5节柜台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被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一是解除合同;二是被告返还预付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203元;三是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9170元。被告辩称制作的柜台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取走剩余的10节柜台。扣除各项费用后,同意返还原告3000元。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在开庭前找来双方了解案情并做调解工作,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不成。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将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的矛盾,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庭审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现在10节柜台和2万元预付款都在被告处,能否调结案关键在被告。承办法官先后两次到被告制作柜台的现场做被告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取走10节柜台,放弃赔偿请求,被告返还3000元。双方自愿履行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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