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何文学)
河南省虞城县谷熟镇四位农民于2007年春天在本镇田楼村南建一砖厂,并租用裴某的土地2.1亩进行凉砖坯使用,当时口头约定:年租金每亩土地700元计1470元,不能在此租用土地挖土和破坏耕地以防水土流失,在交接时做好土地的复耕工作。2009年砖厂停产时,造成原告的土地地面略低、有两条水沟,土方不知去向,造成原告从2009年秋天至2012年3月6日向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年半时间,该土地荒置。遂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排除障碍、消除影响、恢复耕地或者赔偿原告土方流失款8120元,赔偿原告的收入损失8000元。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评估报告赔偿其损失。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裴某的申请,法院委托河南省万佳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土地上覆盖土壤价值及因未耕种造成的粮食产值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出具豫万评字(2012)第052号价格评估结论书,结论为该土地未耕种造成的损失的评估值为12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存在土地租赁协议关系,该租赁关系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自己的承诺。四被告经营砖厂期间租用原告土地凉晒砖坯,砖厂停产进行交接时,造成原告的土地水土流失、土地荒置,被告没有保持租用土地的原状,致使原告两年半时间无法耕种,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四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8月14日,该院遂依法判决四被告三日内赔偿原告裴某实际损失1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