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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购买红砖后拒绝付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24 09:57:07


     本网讯(通讯员 曾高峰)   9月21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处被告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原告张某砖款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7月,被告吴某为建房在原告张某开办的砖厂购买红砖,价款共计人民币8000元,已付款3000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000元。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到砖款伍仟元正”。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结欠砖款,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被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吴某购买原告张某的红砖,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张某已将红砖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照约定将货款全部付清。被告吴某尚欠原告砖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所欠原告砖款已出具欠条,可以认为双方对买卖已进行结算,双方对被告应何时付清货款约定不明,亦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被告应在合理时间内支付。故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吴某清偿砖款人民币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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