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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人赖账中间担保人“遭殃”
发布时间:2012-09-24 10:13:54


     本网讯(通讯员 韦文斐 陈珍妮)   韦某宁因给被执行人所作的还款计划进行担保,最后在被执行人未按计划履行给付义务时,其却成了被告被推上法庭。2012年9月20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开庭审理该案中通过调解将事平息。

    2010年8月22日,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南新西路的韦智某,因经营一家饲料店资金不足,而与该城区老街八组的郁某某和覃某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约定郁某某、覃某某只要交上合伙金后,便可一起共同分红利润。合伙协议书签订后,郁某某自已交了入伙金30000元,过后又与覃某某共同交了31000元。合伙经营不久,由于种种原因,郁某某和覃某某则不愿再与韦智某合伙,在要求韦智某退回入伙金时便引起了纠纷。郁某某和覃某某在要不回入伙金之下,遂将韦智某诉至金城江区法院,2011年7月22日,该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11)金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韦智某给付原告郁某某退伙款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二、被告韦智某给付原告郁某某、覃某某退伙款31000元。

    该判决生效后,在韦智某不履行给付义务之下,郁某某、覃某某便于2011年9月1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2011年11月14日,郁某某、覃某某便与韦智某达成了兑现退伙款的计划协议,即:韦智某在2012年1月20日前退还10000元;在2012年3月20日前还清51000元;最后该还款计划还注明,若韦智某不按此计划还款则由韦某宁来担保,由韦某宁负责先予偿还。韦某宁在该还款计划上不但签上了字,而且还以自已购买的房产来作为物保。

    2012年8月14日,在韦智某始终不给郁某某、覃某某兑现退伙款之下,郁某某、覃某某则将韦某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韦某宁承担保证责任。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案通过调解方式来结案较为妥当,于是,于2012年9月20日上午,承办法官约定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庭,在庭审中主持双方调解。在调解中,承办法官通过耐心的法律释明和疏导工作,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即:对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韦智某应给付原告郁某某、覃覃退伙款31000元的义务,被告韦某宁自愿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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